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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籌設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之登記,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及核發系統架設許可: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 二、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 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數量及時程。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期間內完成前項所定事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 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 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最低資本額應符合第十三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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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