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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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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申請人於預定開始營業時,其基地臺設置數占全部系統設置數之比例,應 依業務種類,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行動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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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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