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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申請人於基地臺設置數達前條規定比例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廢止其特許。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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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