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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經營者應依其申請經營本業務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 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涉及競標相關規定不得變更外,其中所載營業項目、通 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預定開始經營日期如有異 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有關財務結構、技術能力、發 展計畫、人事組織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其計畫 書內容之變更,應不影響原計畫書所載之履行保證金或其他責任。 主管機關應就經營者所提報之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定期評鑑,評鑑不良者, 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二項之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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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