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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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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