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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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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