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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 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 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 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 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 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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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