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81條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1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核定之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十日通知使用者 。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暫停營業期間屆滿未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 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80條看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8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