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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2條

經營者擅將特許之業務一部或全部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時,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 前項經營者所設電信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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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