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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4條

為確保頻率資源之有效利用,主管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 用費。經營者應按主管機關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訂定之標準繳交無 線電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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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