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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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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