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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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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