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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 第31條
行政執行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
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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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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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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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第34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第35條
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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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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