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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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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