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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3條

行政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各該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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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