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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刪除)第19條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第20條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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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