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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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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