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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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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