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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1條

各級行政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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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