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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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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第 七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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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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