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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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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