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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第 九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AI 白話解釋

「司法行政之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第42條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第43條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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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