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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條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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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