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 第4條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4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