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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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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2條
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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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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