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 第4條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4條

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