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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21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由原和解法院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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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