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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 第235條
行政訴訟法 第235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二 章 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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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第230條
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
第231條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第232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
第233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
第234條
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地方行政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
第2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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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236-1條
(刪除)
第236-2條
(刪除)
第237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及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 第234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23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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