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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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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23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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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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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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