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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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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83條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
第二百七十三條
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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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
第274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第274-1條
再審之訴,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
第275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
第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
第277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
第278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第279條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第280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281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282條
再審之訴之判決,對第三人因信賴確定終局判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但顯於公益有重大妨害者,不…
← 第282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2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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