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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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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84條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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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8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6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
第288條
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重新審理」的其他條文
第285條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
第287條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288條
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第289條
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
第290條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
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第292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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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28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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