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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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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88條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行政法院認為
第二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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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理」的其他條文
第284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
第285條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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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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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第292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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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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