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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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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37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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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7-1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
「共同訴訟」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
第39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
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 第36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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