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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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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3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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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
「共同訴訟」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
第38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
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 第38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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