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訴訟法
› 第51條
行政訴訟法 第51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
第49-1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49-2條
前條第一項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
第49-3條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
第50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
第52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仍得單獨代理之。
第5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機關經裁撤、改組者,亦同。
第54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
第55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審判長認為必要時…
第56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 第50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