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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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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