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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8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審判長定期日後,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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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及期間」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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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