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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 第1條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稱本法)
第九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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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第3條
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第4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第5條
聲請人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6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第7條
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第8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9條
閱卷聲請書為供聲請人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第10條
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第11條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
第12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
第13條
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
第14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有不能交付卷…
第15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
第16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格式二)簽名或蓋章。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
第18條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
第19條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行政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
第20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
第21條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第22條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
第23條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第24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
第25條
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第26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
第27條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
第2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
看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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