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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4條

受理申請之行政資訊,非該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 機關除應說明其原因外,如確知有其他行政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 函轉該機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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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