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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 第15條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5條
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得請求行政機關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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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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