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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4條

行政機關之下列行政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 請事項之許 (認) 可條件所訂頒之行政規則。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 者進行之報告或各行政機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 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限以書面為之者;所定對外 關係文書,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 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決議 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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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