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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5條

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一、公開或提供有危害國家安全、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 間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四、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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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