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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9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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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