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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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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0條
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 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通訊處所。 三、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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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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