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償還前美援借款本息。 二、以貸款方式提供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資金。 三、以投資方式參與創導性及高科技發展計畫。 四、為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之設計、研究、規劃、考核、訓練等措施,以 及有關創設性暨實驗性計畫之支出。 五、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執行經費之支出。 六、購買公債及債券。 七、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受益憑證,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 八、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性用途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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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