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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條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除對基金之設置、管 理及運用,依據中美兩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達成之協議, 暨根據此項協議所訂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計畫用款處理程序及準則 」之規定辦理外,關於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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