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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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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