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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主計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主計制度之推動、主計業務之策劃與執行或主計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有關主計之學術理論與實務潛心研究並有著作或對主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 四、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五、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主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六、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友邦人士對促進主計學術交流有卓越貢獻。 七、其他對主計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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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