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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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