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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11條

綜合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各機關統計工作之指揮、監督及管理。 二、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三、總資源供需之估測及分析。 四、產業關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五、物價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六、社會指標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七、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八、家庭收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九、綜合統計資料庫建置維護及統計資訊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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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